連日來,20歲女子房云云盜竊官員巨額財產的案件,引發社會持續關註。8月2日,人民網安徽頻道記者從警方瞭解到相關案件細節。大量證據顯示,房云云所屬盜竊團夥特意讓法律規定不能羈押收監的懷孕、哺乳期婦女實施作案,以逃避警方打擊。(8月3日人民網)
  房云云偷貪官的案件峰迴路轉,從剛開始“漏報盜竊案件”“亂說話加重處罰”,到現在呈現出專門以廳處級以上官員為盜竊目標的違法犯罪團夥人員紛紛落網,證據日益充分,由此所牽涉出的“偷貪團夥”證據愈來愈清晰。
  在“偷貪團夥”系列案件中,不僅僅揭露出一起起專門以偷盜貪官不義之財為目標的盜竊案件,更折射出以貪腐之財為目標所滋生的種種之惡,這起案件所衍生的教訓足夠沉重,足以能夠支撐得起必須要打掉“偷貪團夥”的理由基礎。
  理由一:“偷貪團夥”以惡生惡為法所不容。貪腐不僅令普通老百姓心生怨恨,降低社會對官員的公信力,也給了盜竊團夥們以生不義之財的可乘之機。反腐治貪確實需要群眾的參與,並且某種程度上,一些機緣巧合的偷盜行為也無意間具有反腐的功能,但藉此形成專門的盜竊團夥,則是犯罪團夥患上“啃貪腐”病的一種醜惡,嚴重違背了法律的運行,為法所不容,必須處之。
  理由二:“偷貪團夥”利用人性之弱為法所不容。在房云云系列案件中,該團夥另一惡在於,該團夥專門利用孕婦、哺乳期婦女這個刑法在量刑中給予特殊照顧的群體進行偷盜,以此規避法律的風險,凸顯了唯利是圖的人性之惡,令人痛惜。
  理由三:“偷貪團夥”專業的侵犯隱私為法所不容。在房云云系列案件中,專門有電信等通訊部門的“內鬼”的輔助,團夥偷盜行為向更為專業化挺進,目標更有選擇性,這就充分反映了貪腐“市場”所蘊含的“財富”能量有多大,足夠吸引了這樣的專業“偷貪團夥”的產生、壯大。這嚴重侵犯了任何一個公民的通訊等隱私權,即使是貪官也有他的隱私權。
  一些古代題材的影視片段中,總有一些劫富濟貧者,他們飛檐走壁,嫉惡如仇,以盜奪貪官之財來救濟貧苦的老百姓,這在當時稱之為俠或客,他們的行為儘管也違反了當時的法律,但在道義上卻可說得過去。但反觀“偷貪團夥”,錶面上看偷盜行為對於反腐敗具有舉報作用,讓貪官們被“曝光”。但這是該團夥犯罪未得逞的一種“報複”手段,以“曝光”貪官為手段的“敲詐”行為和以保護自己偷盜來的錢財、庇護“偷貪團夥”的繼續存在。這就產生了惡上加惡的惡劣後果。
  法治社會,既不能容忍貪官的存在,也不能容忍“偷貪團夥”的滋生。打掉“偷貪團夥”是依法治刑的必然要求。倘若沒有將貪官群體徹底治理出局,打下此“偷貪團夥”,仍可滋生另一“偷貪團夥”,或許更需要在“偷貪團夥”一案中更值得思考。
  文/張立  (原標題:為什麼必須要打掉“偷貪團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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