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香港6月23日電 (記者 趙建華)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鄒平學23日在香港解讀白皮書(《“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時表示,根據憲法和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來源於中央授權,不是香港固有的。中央授予香港特區多少權,香港特區就有多少權,不存在所謂“剩餘權力”問題。
  鄒平學說,授權意味著權力主體將原本屬於自身的權力授予被授權者,被授權者取得了原本沒有的權力,被授權者經授權獲得的權力範圍、大小以授權的權力為限,沒有授予的權力仍被保留於授權主體。授權者對於被授權者行使所授權的權力擁有監督、制約的權力,擁有依法收回授權的權力。
  鄒平學表示,被授權者行使授權的權力,不能違背授權主體授予權力的目的,不能侵害授權主體的權力和利益。授權主體和被授權者的地位不是平等的,在雙方發生爭端時,不能訴諸第三方解決,而只能由授權主體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解決。
  鄒平學指出,根據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區享有全國人大授予特區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中央政府授權它自行處理對外事務的權力、實行港人治港、使用自己的區旗、區徽以及享有中央授予的其他權力。
  鄒平學認為,從基本法的規定看,在不危及國家主權的前提下,只要有利於特別行政區的繁榮穩定,有利於堅持兩種制度,有利於保障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基本法均盡可能地授予特別行政區行使有關權力。同時,特區被授予的自治權還意味著義務和責任,授予特區多大的自治權是以特區承擔責任的能力、維護中央管治權威和特區制度有效運作為標準的,自治範圍必須與權力主體承擔責任的能力成正比。(完)  (原標題:法學專家:香港不存在所謂“剩餘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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